本标准规定了公众意见处置的基本原则、意见收集范围、收集渠道、处置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公众关于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的处置。 其他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参照使用。
标准编号:DB44/T 2135-2018
标准名称:政务公开 公众意见处置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10-30
起草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8页
文件大小:247.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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